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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本新闻发表于:2008-08-28
 

  8月中旬从桂林检验检疫局获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718发布的82号公告要求,目前我市已开始全面推进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据了解,“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这是国家检验检疫机构为适应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而实施的一项新制度。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桂林检验检疫局已确定把做好桂林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实施,作为今年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来抓。目前正积极深入到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进行宣传,鼓励、引导企业申请实施直通放行制度。同时,加快推进分类管理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步伐,力争让更多的企业进入直通放行行列。

 

本新闻摘自: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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