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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六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半年已调整两次

本新闻发表于:2008-07-03
 
    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由 210元提高到 22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10元。本月低保补助资金将在 15日前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据了解,这也是我市第六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

    随着副食品、燃料等价格上涨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从今年元月开始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 210元。今年 4月开始,又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增加 15元和 10元的临时补贴。为进一步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长期的基本生活,经民政部统一部署,我市从本月开始,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 225元,农村的低保保障水平也相应提高,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 35元,并不再继续增发临时补贴。

    据了解,2007年,桂林市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分别有 6.7万人次和 24.6万人次,发放低保金分别为 7947万元和 3095万元,月人均补差分别为 96.8元和 16.7元。我市自 1996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市区保障标准经历了 120元、153元、160元、 185元、210元到 225元六个阶段的调整。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一年来,低收入农民月人均补差标准也经历了 12.50元、20元、25元到现在 35元的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物价上涨给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而进行。

    半年内两次调整低保标准,这在我市实施低保制度以来也还是首次。市民政局低保办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市将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做到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随物价上涨而增长,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本新闻摘自: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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